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董事会, 并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以 -1- 法律意见书 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2 年 5 月 13 日 14: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漳州灿坤实业有 限公司会议室(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83,249,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4.904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8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10%。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1 名,合计代表股份 83,436,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056%。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 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2021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2. 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3. 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4. 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5. 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86,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6. 审议《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案》 表决结果:419,330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386%。 7. 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8.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4- 法律意见书 9.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10. 审议《关于控股孙公司上海灿坤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11. 审议《仅补选一位公司董事蔡秉夆》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1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1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1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15.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83,250,296 股同意,1,300 股反对,185,0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5- 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君全 经办律师: 徐亦林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