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受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椭圆大楼二楼会议室(福 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 股份 85,100,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030%。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442,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 16 名,合计代表股份 85,543,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法律意见书 46.1419%。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股 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2. 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3- 法律意见书 3. 审议《2022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4. 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5. 审议《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6. 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7.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49,4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92,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3%。 8. 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49,4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92,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3%。 9.审议《关于控股孙公司上海灿坤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5,449,4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92,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3%。 10.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董事的议案》 10.01 审议《选举蔡渊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0.02 审议《选举林技典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0.03 审议《选举王友良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0.04 审议《选举蔡秉夆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1.审议《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85,290,160 股同意,1300 股反对,251,789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 12.审议《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85,290,160 股同意,1300 股反对,251,789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1%。 1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 审议《选举刘鹭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3.02 审议《选举吴益兵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3.03 审议《选举汤金木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4.审议《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的 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15.审议《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 的议案》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16.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6.01 审议《选举杨永全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6.02 审议《选举丁红明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85,100,411 股同意。 17.审议《关于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85,541,949 股同意,1,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楚玲 经办律师: 黎晓慧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