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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8-06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11 月 21 日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号、2018-068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星期二)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总裁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11月9日、11月27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
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68人,共持有329,489,301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422%,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56人,代表股份328,727,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92%;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76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63人,代表股份297,842,85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3.7792%。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1,646,448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431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2、3、4。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最
高7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9,175,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46%,反对3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80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858%,反对3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1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5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5%;反对3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64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西美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9,17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42%,反对3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802,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4833%,反对3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1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527,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0%;反对3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64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8,862,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098%,反对6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491,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748%,反对6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2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21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6%;反对6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64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28,862,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098%,反对6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0,491,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8.9748%,反对6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2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7,21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6%;反对6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646,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