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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19-02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
               意见》及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简化公司回购股
               份程序,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回
               购股份相关条款及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同时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的相应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制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制冷电器、
冷电器、空调器、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用具、家装、      空调器、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用具、家装、卫浴、灯具、日
卫浴、灯具、日用电器、电脑数控注塑机、塑料制品、      用电器、电脑数控注塑机、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包装品及装
金属制品、包装品及装饰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      饰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自产产
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自产产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本      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
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技术进出口      仪表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百货销售,运输,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
业务,百货销售,运输。                                智能产品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信息服务,电子产品、自动
                                                      化设备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冷链运输车、冷藏冷冻车的销
                                                      售服务,冷链保温箱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冷库、商用冷
                                                      冻冷藏展示柜、商用冷链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之一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内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股权激励计划;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七)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职权。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
                 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