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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独立意见2020-06-30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的独立意见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子公司四川长虹空
调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开
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真实、忠诚及勤勉
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上述议案及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后,
对公司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空调”)以定期存单质押
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子公司长虹空调本次以定期存单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是基于其经营发展及融资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长虹空调流动资产的使用效
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长虹空调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长虹空调以定期存单质押的方式,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开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向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开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向成都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申请开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期
限均为1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本次长虹空调以定期存单质押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未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以定期存单
质押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干胜道



    任   佳



    路应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