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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0-08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2020 年 9 月
2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号、2020-080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0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定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0年9月19日、2020年9月25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
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24人,共持有339,415,277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924%,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11人,代表股份328,403,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382%;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11,01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2%。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310,405,553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5.204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9,009,724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812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提案1、2、3、4、5、6、7、8、9。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选举吴定刚先生、寇
化梦先生、雍凤山先生、钟明先生、胡照贵先生、陈晔先生六人为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前述六名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均为三年,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
月12日止。

       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定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寇化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雍凤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钟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照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晔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选举洪远嘉先生、牟
文女士、赵刚先生三人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前述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均为三年,自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止。

       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洪远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牟文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赵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对本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经过表决,选举邵敏先生、何心
坦先生、黄红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前述 3 名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第十届监事会 2 名职工监事季阁女士、朱文杰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
监事会。

     上述五名监事的任职期限均为三年,自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止。

    累积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邵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心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 意 337,913,92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557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779,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500%。

    4.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38,000,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833%;反对 1,4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16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9,866,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6918%;反对 1,4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30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8,991,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443%;反对 1,4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455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009,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港)
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62,367,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6327%;反对 1,512,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67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9,768,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5323%;反对 1,512,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467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60,446,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5764%;反对 1,501,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2.42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921,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4368%;反对 10,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56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
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36,593,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686%;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58%;弃权 86,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8,458,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5.3949%;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4633%;弃权 86,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417%。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7,825,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688%;反对 2,49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032%;弃权 86,85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8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657%;反对 242,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3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 亿元
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2,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665%;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58%;弃权 9,597,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94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8748%;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4633%;弃权 9,597,6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5.6618%。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314,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1048%;反对 2,49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032%;弃权 9,597,65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092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657%;反对 242,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3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
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2,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665%;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58%;弃权 9,597,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94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8748%;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4633%;弃权 9,597,6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5.6618%。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314,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1048%;反对 2,493,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032%;弃权 9,597,65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3.092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1657%;反对 242,0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834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
元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2,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665%;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058%;弃权 9,597,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947,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9.8748%;反对 2,735,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4.4633%;弃权 9,597,65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5.6618%。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98,314,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1048%;反对2,493,1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8032%;弃权9,59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092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76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1657%;反对242,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834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