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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关于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0-10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虹美菱”)
经营发展及后续融资工作需要,经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1.5 亿元额度的定期存单质押向部分
商业银行申请新增授信额度,用于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流动
资金贷款等业务,期限一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长虹美菱《公司章程》《授权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定期存单质押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存单质押情况概述

    1.业务介绍

    “定期存单质押”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公司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以满足企
业客户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流动性资金贷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短期、临时
性额度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高质押率、便捷的金融服务。

    2.定期存单质押业务实施目的

    公司以部分定期存款在商业银行进行质押以形成临时性额度,可用于办理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流动性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有
利于在获取存款收益的同时,解决公司临时性授信额度需求,并提高公司流动资
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及实施额度

    公司本次将开展存单质押的合作银行为大型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兴
业银行等)以及部分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商业银行。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求,
在不超过 1.5 亿元额度内开展上述业务,期限一年,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
动使用。

    4.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自有权决议机构审批通过后一年。

    二、存单质押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公司开展定期存单质押业务,需在合作商业银行办理存单及
质押手续,一般情况下在其相应的业务未完结之前,该存单无法变现或转让,对
公司资金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应对措施: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足且融资手段丰富,最高 1.5 亿元存单
质押业务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产生影响,同时,公司将根据业务进展的实际情况
及时使用信用额度替换质押额度,以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流动性。

    2、银行信用风险:公司将选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实力较
强、资信良好的其他商业银行作为合作方,银行出现违约风险的概率低。

    三、存单质押业务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存单质押业务,能够有效的解决公司临时额度需求,并通过银行承
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流动性资金贷款等业务强化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
为后续公司提高存款收益、降低融资成本、扩大银行授信等相关业务打好基础。
同时,存单质押业务能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
大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定期存单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
度业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以定期存单质押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授信的是基于其经营发展及
融资工作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1.5 亿元额度的定期存单质押向部分商业银行
申请新增授信额度,用于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开立、流动资金贷款
等业务,期限一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长虹美菱《授权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本次公司定期存单质押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