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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4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1-109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12
月 13 日、12 月 1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号、2021-102
号、2021-103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
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3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补充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12 月
13 日、12 月 16 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30 人,共持有 328,513,745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88%,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
人)9 人,代表股份 326,973,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013%;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1,54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475%。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7 人,代表股份 299,744,05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9948%。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 28,769,69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664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超过 2/3 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
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2;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3-11。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33,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93%,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4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091,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135%,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7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093%。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265,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67%;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33,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93%,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4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091,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135%,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7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093%。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265,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67%;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3.1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包括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981,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785%,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2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28%,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291,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16%;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8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2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包括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981,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785%,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2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28%,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291,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16%;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89,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3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983,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823%,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17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8,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6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291,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16%;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91,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2 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50,983,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823%,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17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8,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6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291,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916%;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8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91,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确定 2022 年度公司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担
保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7,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58%,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28%,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319,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35,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99%,反对 1,4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5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093,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175%,反对 1,4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98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265,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67%;反对 1,4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9,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64%,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8,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6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319,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5 亿元
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7,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58%,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28%,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7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319,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 6 亿元
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9,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64%,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8,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6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319,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 10
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89,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664%,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3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148,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126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3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319,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8%;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7,033,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493%,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34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8,091,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7.0135%,反对 1,4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877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1093%。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8,265,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67%;反对 1,4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 5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