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2-00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12 月 2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号、2021-110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
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1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副总裁寇化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12 月 28 日发出,
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
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23 人,共持有 62,974,676 股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86%,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51,375,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82%;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1,59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04%。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1 人,代表股份 61,053,629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9243%。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921,047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795%。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 1。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实质上属于关联担保,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
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51,620,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1.9696%;反对 11,3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03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377,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81.3038%;反对 11,3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8.696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699,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1.4023%;反对 11,3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8.597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921,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郑朔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