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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美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2-06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8 月 12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号、2022-061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
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8 月 12 日发出,会
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
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29 人,共持有 329,043,118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8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26,234,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756%;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2,809,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7 人,代表股份 300,275,428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0551%。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28,767,69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12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
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3 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1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91%;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9%;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30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44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9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1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91%;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9%;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30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44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9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1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91%;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9%;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30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44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9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