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2-06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8 月 12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号、2022-061 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 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2163 号行政中心一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总裁钟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 2022 年 8 月 3 日、8 月 12 日发出,会 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 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 29 人,共持有 329,043,118 股有表决权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8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26,234,0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756%;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2,809,0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27 人,代表股份 300,275,428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0551%。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28,767,69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412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 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 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第 1-3 项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1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91%;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9%;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30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44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9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1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91%;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9%;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30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44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9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调整后)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328,71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991%;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9%;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300,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344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581%。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99,943,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895%;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29,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8,76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郑朔律师、欧林玉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