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2-06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金设立基本情况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 2 亿元参与设立“长虹
集团四川申万宏源战略新型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
业投资基金”),其中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长虹空调作为该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各出资 1 亿元,出资比例均分别为 6.67%。该基金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长虹电
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部分下属子公司及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组建,基金规模为 15 亿元人民币。2022 年 7 月 29 日,
公司与交易各方签订了合伙协议。详细情况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7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2022-051 号、2022-052 号、2022-053
号、2022-055 号公告)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投资进展情况
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已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收到基金管理人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
产业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并
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除有限合伙人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外,其
他合伙人均已缴付首期出资款,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产业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
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1.基金名称:长虹集团四川申万宏源战略新型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管理人名称: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备案日期:2022 年 8 月 26 日
5.备案编码:SXE343
(二)基金首期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截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除有限合伙人宜宾红星电子
有限公司外,其他合伙人均完成首期现金出资,首期募集到位的资金合计 2.60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首期实
序 认缴出资 出资 出资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缴金额
号 额(亿元) 方式 比例
(亿元)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1 普通合伙人 0.05 货币 0.33% 0.01
公司
2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 货币 20.00% 0.60
3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 货币 20.00% 0.60
4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 货币 13.33% 0.40
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 货币 6.67% 0.20
6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 货币 6.67% 0.20
7 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70 货币 4.67% 0.14
8 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0.06
9 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0.70 货币 4.67% 0.14
10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20 货币 1.33% 0.04
11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0.06
12 四川长虹格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0.06
13 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15 货币 14.33% 0.03
14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0.30 货币 2.00% 0.06
合计 15.00 - 100% 2.60
有限合伙人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未足额缴付首期投资款(按照认缴出资额
的 20%,首期应出资 0.43 亿元),基金管理人目前正在按合伙协议督促、协调宜
宾红星电子有限公司首期剩余部分出资事宜。
公司将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