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公司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2023-03-31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公司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制
度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在公司 2022 年
运作情况做详细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就公司 2022 年运作情况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对“三会”运作及召集召开程序、
决策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了监督。2022 年度,监事会通过召开八次会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及相
关决策程序进行了审议,在会议中结合会议议案和自身的监督职责发表了相关意
见和建议;同时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履行了监事的知情、监督、检
查职能,保证了各次会议依法有序地进行。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的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程序合理、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时,能够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对重大原则问题能够认真负责地了解分析情
况、表明意见,并切实贯彻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同时,未发
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司规章制度或损害股
东、公司利益的行为。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未发
生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对财务
报表、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的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性发表书面确认意见,且以监事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定期报
告。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报告时,认真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向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报告期内,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
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行为是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的。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
良好,无重大会计遗漏或虚假记载情形,财务报告均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有序。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
《2022 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财政部联合
下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通过认真审
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及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
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
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
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有效防范和降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公司如实
编制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虚假的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
实,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内部
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
有效,并按照内控基本规范要求持续改进。
3.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行的内部控制环境,公司的
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
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
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4.2022 年,公司未有违反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
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公司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检查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自有闲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监督与检查。
2022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用自
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该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投资产品期限在一年
之内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银行理财产品,授权期限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前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18 亿元人民币(该额度可以滚动使
用)投资产品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银行理
财产品,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
正常的生产经营,且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批与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将对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 2022 年度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 2022 年度其他关联交易均
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2022 年 7 月 11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2022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2 月 22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预计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 2023 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 年 12 月 16 日,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预
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2 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
交易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依据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另外,公司预计的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有利
于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并依据市
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负面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认
真履行职责。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中至今未发现违法、违
反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
七、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本
公司《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具备合规性、合理性,利润分配政策保持了连续
性和稳定性,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八、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2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监事
会认为:2022 年度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控股、全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且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也未发生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
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另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对
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是为支持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的发展,并结合各子公司 2023 年度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合理预计,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
九、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及所涉事项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监事
会对该报告内容及结论均无异议。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一直严格执行和实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在重大信息发布前,相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履行登
记备案程序。如公司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 年半
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及时登记了内
部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情况,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送。
经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情况及时、
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备案和报备,并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工作,未
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公司运作情
况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名:
邵 敏
黄 红
何心坦
季 阁
孙红英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