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关于子公司核销部分坏账损失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17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核销部分坏账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核销坏账的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长虹
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要
求,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通
过,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长虹”)按照依
法合规、规范操作、逐笔审批、账销案存的原则,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全额
计提坏账准备的长期挂账且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坏账共计1,307,424.41元
进行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类型 账面余额(元) 逾期时间
(元)
MEDITERRANEENNE POUR LE
1 中山长虹 应收账款 95,367.43 95,367.43 4 年以上
COMMERCE ET L INDUSTRIE
2 中山长虹 LLC Tehnosklad 应收账款 1,212,056.98 1,212,056.98 3 年以上
合计 1,307,424.41 1,307,424.41 -
二、核销坏账形成原因和催收情况
1.MEDITERRANEENNE POUR LE COMMERCE ET L INDUSTRIE 欠款 95,367.43 元
该公司作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长虹在非洲的销售客户,该客户应付货款
到期后,反复拖欠中山长虹货款 269,008.00 美元,中山长虹多次催收但无果,
故中山长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报损索赔后,中信
保进行了追讨并按照限额审批单赔付比例对中山长虹进行了赔付,中山长虹该笔
应收款项未获赔付和未追回的欠款部分金额为 13,389.60 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95,367.43 元)。
根据中山长虹与中信保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该债务人剩余欠款由中信
保继续追偿,如追回欠款,中信保与中山长虹按照约定权益比例分摊追回款和追
偿费用。根据中信保提供的信息,因该债务人已经停业、失踪、逃匿,无法取得
联系,中信保认为该案后续无可追性,予以关案处理并出具结案通知书,不再进
行追偿。公司已对该笔欠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LLC Tehnosklad 欠款 1,212,056.98 元
该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长虹在俄罗斯的销售客户,该客户应付货款
到期后,其共计欠款 850,864.85 美元,中山长虹多次催收但无果。故中山长虹
向中信保报损索赔后,中信保进行了追讨并按照限额审批单赔付比例对中山长虹
进行了赔付,中山长虹该笔应收款项未获赔付和未追回的欠款部分金额为
170,172.97 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1,212,056.98 元)。
根据中山长虹与中信保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该债务人剩余欠款由中信
保继续追偿,如追回欠款,中信保与中山长虹按照约定权益比例分摊追回款和追
偿费用。根据中信保提供的信息,因该债务人已经停业、失踪、逃匿,无法取得
联系,中信保认为该案后续无可追性,予以关案处理并出具结案通知书,不再进
行追偿。公司已对该笔欠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造成的影响
中山长虹本次核销的坏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本次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对追讨欠款开展的相关工作
中山长虹核销以上坏账后,积极配合公司对本次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
并进行备案,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继续落实责
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有
关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子公司核销部分坏
账损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2.公司下属子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核销
后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3.公司本次核销的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等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子公司对部分确实已无法收回的坏账进行核销。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部分应
收款项坏账损失的行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
情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