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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电力A: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19-04-12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与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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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广东
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
司业务发展,协助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实现节约财务费用、
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
自愿、互利、互惠、诚信”的原则,由甲方为乙方及乙方控股
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的前提下,承诺为乙方提
供如下内容的金融服务:
    1、在本协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2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
度;
    2、在本协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
过200亿元(含20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控股子公司名录
如下:
    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广东粤嘉电力有限公司、广东韶关
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茂名臻能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
靖海发电有限公司、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博贺
煤电有限公司、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平海发
电厂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虎门
发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
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花都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
电永安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湛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广东粤电雷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曲界风力发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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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通道粤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临沧粤电能源有限公
司、广东粤电安信检修安装有限公司、湛江宇恒电力有限公
司、广东粤江鸿锐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徐闻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石碑山风能开发有限公司、惠来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电白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
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和平风电有限公司、广东
粤电平远风电有限公司、广西武宣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湖
南溆浦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珠海海上风电有限公
司、惠州平电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粤电臻诚综合能源有
限公司等。
      3、吸收乙方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日均存款余额;
      4、吸收乙方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日均
存款余额;
      5、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6、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金
融服务。
      第二条 金融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
务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
行;
      2、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国内同期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水
平;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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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
负债风险,满足乙方支付需求。
    第三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
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
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
限于配合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
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
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
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
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
    本框架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金融服务均应由甲方
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金融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
最终签订的单项金融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框架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
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
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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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甲方: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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