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物业资产进行调整处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关于对物业资产进行调整处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未转让的物业资产的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并重新通过 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符合相关规定。鉴于上述物业已不符合公司经 营活动需要,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物业资产进行调整处置的事项。 独立董事:张楠 卢锐 窦林平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