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佛山照明”)招标、非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招标、非 招标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佛山照明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符合国家、省招标范围的 工程项目招标和生产经营进行的非招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项目主要分为工程建设项目、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 物和服务。 (一)A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工程建设,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 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B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生产 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机台设备、IT 设备、 委外加工及配件等。 1 (三)C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服务,包括 租赁、外委修理维护、软件开发、物流运输、金融(银行、证券及保 险等)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会计、审计、造价、评估、法律咨询、技 术咨询、技术开发、项目咨询等)。 第四条 佛山照明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招标采购为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 非招标采购分为未达到国家规定招标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具体方式包括询比价、部门竞价、 公司竞价。 第五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除招标人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采购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和采购交易平台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和非招标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六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采购活动,按有关程序决策审 批。公司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有关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 监督。 第七条 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招标和非招标采 2 购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设副组 长一名,由招投标中心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 组成。 小组成员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时,应进行回避。 第九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招标和非招标釆购有关的法律法规, 检查指导公司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三)受理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四)定期汇总招标和非招标釆购相关信息; (五)负责决定招标和非招标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一)发起部门职责: 1.负责提出项目的采购需求; 2.编写竞价文件/标书,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招标标的的要求、 相关方的资质要求、竞价/招标方式和规则、竞价评审/招标评标方法 等。 3.协助主办部门完成招标和非招标工作; 4.跟进和落实项目合同的履行; 5.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主办部门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划分范围,组织实施归属于本部门的 采购业务,进行标准化管理,包括申请、报批、合同履行; 3 2.负责本部门采购业务价格统一归口管理; 3.负责本部门采购业务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疑议等。 (三)除了前款规定的主办部门职责外,基建部作为公司工程建 设类招标投标业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招 标,组织落实项目调研、项目招标策划、开标、评标等招标评标过程; (四)除了前款规定的主办部门职责外,招投标中心还负责组织 和起草公司《佛山照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范围》,牵头管理公司竞价 活动,审核公司竞价文件。 (五)竞价评审/招标评标小组主要职责: 1.针对竞价/招标活动开展竞价评审和招标评标; 2.对竞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 3.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的竞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4.否决不合格竞价/投标或界定废标; 5.推荐竞价/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6.建议是否重新竞价/招标; 7.对竞价/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事项进行复议; 8.向审计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竞价/评标工作的行为。 (六)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和起草公司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流 程。 (七)财务部负责主要职责: 1.确认竞价/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付款方式符合我司规定和按进 4 度付款; 2.负责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事项。 (八)监督小组(法律和风控事务部)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各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2.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章 招标项目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招标事项如下: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 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部门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工程项目不属于第十一条(一)(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 必须招标 的具体范围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要求申报批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三)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5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400 万元人民币;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 万元 人民币;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 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 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批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非招标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主办部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6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 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 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六)其他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投采购领导 小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非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按《佛山照明招标和非 招标采购范围》执行。 第五章 招标、非招标采购 第一节 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配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 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人具 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 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 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 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公告时间应符合国家和省相 7 关规定,同时必须在招标人对外官网或其他对外平台进行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九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 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 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 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 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 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 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 8 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 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 公平,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 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标底 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标底或者评标等情况; (三)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 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当单独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评标的,各组的专家人数均不得少于成员人 数的三分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 9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二十七条 符合第十三条情形规定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 核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自主完成招标项目前期 调研,策划编辑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交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 批确认。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 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且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 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公告。根据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在 企业官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 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 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当在资格 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 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 人少于 3 家时,应当重新招标。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 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合格单位名 单存档备査; (三)发出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投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 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按投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发出招标文件当天到开标之日不得少于 20 日; 10 (四)组织答疑会议。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分批组织潜在投标人 踏勘现场,并以书面形式澄清相关问题,但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五)成立评标委员会。在开标之前,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委员 会。评标委员的抽取数量按招标人的评标办法确定。抽取评标委员应 在开标大会前 24 小时内进行。抽取评标委员时,监标人员必须同时在 场,并对评标委员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六)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址递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派工作人员 负责签收,并登记好投标文件递交人名单和时间; (七)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址开标。开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有关监督 部门人员到场监督;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评 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监标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评标过程中如评委认为需要可组织询标,询标应按规定的方式进 行; (九)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 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需拟 定招标结果报告交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确认。 (十)通知投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 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 11 供相关材料: (一)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 理服务水平等;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 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 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 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 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 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12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 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 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 投标该项目。 第二节 非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开展非招标釆购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与分类: (一)未达到招标的金额或者不是国家强制要求招标的项目; (二)根据标的金额大小,非招标采购分为询比价采购、部门竞 价、公司竞价。部门竞价是由事业部/分子公司自行组织竞价评审活 动;公司竞价是公司竞价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可以按物料大类(二级 或三级物料)询比价、竞价。原则上每类物料须有三家参与,不足三 家须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能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 13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六条 询比价是指供应商按照主办部门需求提交响应文 件和报价,经办人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价格咨询和对比的采购方 式。 第三十七条 询比价流程: (一)主办部门经办人对意向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 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开展询比价; (二)询比价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条件; (三)经办人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质量、服务、报价最优的 原则,确定候选供应商; (四)经办人按照公司流程完成价格报批工作; (五)询比价可在公司 SRM 网站进行。 第三十八条 竞价是指供应商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 件和报价,竞价评审小组根据竞价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采购方 式。 第三十九条 竞价流程: (一)主办部门编辑竞价文件。主办部门编辑竞价文件不得含有 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二)根据《佛山照明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范围》组织成立竞价评 审小组,并对拟定的竞价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三)开展竞价活动。竞价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且符合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主办部门收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竞价评审 14 小组对排名结果进行商定是否合理,按竞价文件拟定的评审标准进行 排名,如有必要可制定评分表进行打分。以此类推,进行两到三次竞 价对比,由竞价评审小组签名确认最终候选供应商排名; (四)最终审批。竞价结束后,主办部门将候选供应商排名提交 给总经理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竞价可在公司 SRM 网站进行。 第四十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不足三家供应商的,并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需申报审批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 之十的。 (四)供应商前期参与客户开发或供应商的产品、资源可帮助公 司中标该项目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节 开标、评标、中标和采购执行 第四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 开举行,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废 标不得参与评标: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封装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15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未对实质要求全面响应的;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写明废标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范围内被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 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 府资金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库中抽取。 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 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 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 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鼓励招标人实施技术、质量、 服务、信用、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评标评审,禁止采取抽签、摇 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 16 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7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并将中标 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 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潜在投标人、中标人收 取费用。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 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日内,通知财务部将投标 保证金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 5 日内, 通知财务部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活动所有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 的要求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或销毁,接受审计检查监督。 第六章 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履行合同情况 的监督检查,并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加强对投标人信用信息、合同履约 信息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十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 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 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査、评标、定标依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 17 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 害企业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办法》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 者确定中标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及罚款。 第五十四条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被依法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 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主办部门主要责任人对主办部门招标和非招标采 购工作的实施情况负责。如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则依法追究 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一旦发现招标和非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 情况的,可立即向监督部门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告,由监督部门联 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査,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按照《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进行确认并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主办部门招标和非招标采购事项进行监督 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资料文件; (二)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核查投标部门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18 (三)审阅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四)对招标和非招标采购实施监管,综合采取随时抽查和重点 检查的形式为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 通用监管事项,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具体详见《广东省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附件 1)。 第五十九条 部门工作人员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严禁国家 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具体详见 《广东省国家工作人员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 单》(附件 2)。 第六十条 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对每年度的招标和非招 标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年度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情况登记表》(附 件 4), 并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上报公司。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标投标和非招标 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A1 版)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 省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