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修 订)》(证监会公告[2018]36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2020 年 7 月 31 日)等文件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 立财务顾问”)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佛山照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披露前 6 个月至《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以下统称“直系亲属”);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对方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四)交易标的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直系亲属;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 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佛山照明公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 人出具的说明,在自查期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核查 对象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1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广晟金控董事吕俊 2021/4/15 买入 23,800 23,800 覃石莲 骥之母亲 2021/5/12 卖出 23,800 0 2021/7/8 买入 600 6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2021/7/9 买入 200 800 陈川 公司知情人彭元博 2021/7/13 买入 800 1,600 之配偶 2021/7/19 买入 400 2,000 2021/7/28 卖出 2,000 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2021/6/28 买入 10,000 10,000 吴宇成 公司知情人吴坤玲 2021/7/1 买入 10,000 20,000 之父亲 2021/7/12 卖出 20,000 0 林泽梅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2021/5/17 买入 16,900 16,900 1 除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身 A 股、B 股股票之外,其他自然人、法人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 票均为 A 股股票,不涉及 B 股买卖。 公司知情人吴坤玲 2021/5/31 买入 17,200 34,100 之母亲 2021/7/8 卖出 34,100 0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 2021/7/8 买入 200 200 陈潮生 估有限公司知情人 2021/7/12 买入 1,200 1,400 陈璟舜之父亲 覃石莲及吕俊骥说明 覃石莲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3,8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42,56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39,706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覃石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覃石莲之子广晟金控董事 吕俊骥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42,562 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3,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39,706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母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川及彭元博说明 陈川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1,92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52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川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川之配偶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知情人彭元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1,92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1,520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宇成、林泽梅及吴坤玲说明 吴宇成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19,000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20,60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林泽梅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4,1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99,642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34,1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201,872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宇成、林泽梅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吴宇成、林泽梅 之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知情人吴坤玲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19,000 元;本人父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20,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120,600 元。 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4,100 股 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99,642 元;本人母亲于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34,1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201,872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母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母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400 股佛 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8,418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佛山照明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4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8,418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佛山照明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二)法人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情况 1、自查期间,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自查期末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股) 2021/1/11 买入 3,100 2021/1/15 买入 4,700 0 2021/3/1 卖出 122,800 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兴业证券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本公司 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防 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 性。本公司资管账户买卖佛山照明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研究作出的投资决策, 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 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2、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 入佛山照明 A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交易日期(2021 年)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1月6日 1,999,930 1,999,930 1 月 11 日 1,159,913 3,159,843 1 月 12 日 2,558,540 5,718,383 1 月 13 日 241,000 5,959,383 1 月 15 日 1,273,642 7,233,025 1 月 26 日 3,179,911 10,412,936 1 月 29 日 1,411,599 11,824,535 2月4日 3,364,852 15,189,387 2月8日 1,199,917 16,389,304 2月9日 2,000,000 18,389,304 佛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 2 月 10 日 977,356 19,366,660 回购专用证券 2 月 19 日 1,299,500 20,666,160 账户 2 月 23 日 50,000 20,716,160 2 月 24 日 1,948,277 22,664,437 3 月 12 日 2,969,630 25,634,067 3 月 15 日 656,810 26,290,877 3 月 16 日 2,000,000 28,290,877 3 月 17 日 500,000 28,790,877 3 月 18 日 219,330 29,010,207 3 月 19 日 303,100 29,313,307 3 月 22 日 650,000 29,963,307 3 月 23 日 1,106,993 31,070,300 自查期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 B 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 结余数量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 结余数量 名称 (2021 年) (股) (股) (2021 年) (股) (股) 佛 山 2月5日 541,992 541,992 5 月 27 日 200,000 7,599,388 电 器 2月8日 458,000 999,992 5 月 28 日 200,000 7,799,388 照 明 2 月 19 日 200,000 1,199,992 5 月 31 日 199,903 7,999,291 股 份 有 限 2 月 22 日 199,931 1,399,923 6月1日 199,980 8,199,271 公 司 2 月 23 日 200,000 1,599,923 6月2日 199,957 8,399,228 回 购 2 月 24 日 400,019 1,999,942 6月3日 200,000 8,599,228 专 用 3 月 11 日 200,000 2,199,942 6月4日 200,100 8,799,328 证 券 账户 3 月 12 日 102,821 2,302,763 6 月 29 日 200,000 8,999,328 3 月 15 日 297,080 2,599,843 6 月 30 日 199,944 9,199,272 3 月 16 日 200,000 2,799,843 7月1日 199,920 9,399,192 3 月 17 日 199,998 2,999,841 7月2日 200,000 9,599,192 3 月 18 日 199,947 3,199,788 7月5日 199,975 9,799,167 3 月 19 日 100,000 3,299,788 7 月 26 日 200,000 9,999,167 3 月 22 日 299,914 3,599,702 7 月 27 日 200,000 10,199,167 3 月 23 日 200,000 3,799,702 7 月 28 日 199,960 10,399,127 4 月 28 日 199,917 3,999,619 7 月 29 日 200,000 10,599,127 4 月 29 日 200,000 4,199,619 7 月 30 日 200,000 10,799,127 4 月 30 日 200,000 4,399,619 8月2日 200,000 10,999,127 5月6日 200,000 4,599,619 8月3日 200,000 11,199,127 5月7日 200,000 4,799,619 8月4日 200,000 11,399,127 5 月 10 日 200,000 4,999,619 8月5日 200,000 11,599,127 5 月 11 日 200,000 5,199,619 8月6日 200,000 11,799,127 5 月 12 日 199,990 5,399,609 8月9日 200,000 11,999,127 5 月 13 日 199,908 5,599,517 8 月 10 日 199,980 12,199,107 5 月 14 日 200,040 5,799,557 8 月 11 日 200,000 12,399,107 5 月 17 日 200,000 5,999,557 8 月 12 日 200,000 12,599,107 5 月 18 日 200,000 6,199,557 8 月 31 日 199,910 12,799,017 5 月 19 日 200,000 6,399,557 9月1日 200,000 12,999,017 5 月 20 日 199,900 6,599,457 9月2日 200,000 13,199,017 5 月 21 日 199,931 6,799,388 9月3日 199,957 13,398,974 5 月 24 日 200,000 6,999,388 9月6日 200,000 13,598,974 5 月 25 日 200,000 7,199,388 9月7日 199,910 13,798,884 5 月 26 日 200,000 7,399,388 9月8日 200,000 13,998,884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自身股 票的行为,佛山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除利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佛山照明股 票的情形外,佛山照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佛山照明股票的情况; 2、佛山照明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依据 2020 年 12 月 18 日佛山照明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的议案》实施的,系独立的交易行为,有关回购进 展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佛 山照明股票的情形;佛山照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山照 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佛山 照明股票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进行自查。鉴于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之一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为深交所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亦进行了自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 在自查期间(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国 星光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2021/7/12 买入 1,800 1,800 北京中和谊资产 2021/7/22 买入 200 2,000 评估有限公司知 陈潮生 2021/7/23 买入 700 2,700 情人陈璟舜之父 亲 2021/7/26 买入 100 2,800 2021/7/27 买入 200 3,000 李爱东 佛山照明相关经 2021/1/7 买入 50,000 50,000 办人员李徐的父 2021/1/19 卖出 50,000 0 亲 2021/2/3 买入 66,800 66,800 2021/4/22 卖出 66,800 0 佛山照明高级管 吴妙君 理人员焦志刚的 2021/9/22 卖出 5,000 0 配偶 2020/12/24 买入 1,000 3,300 广晟投资发展有 2020/12/28 买入 1,500 4,800 张雪满 限公司董事冯雷 2021/2/4 买入 2,500 7,300 的配偶 2021/4/28 买入 800 8,100 2021/9/1 买入 700 8,800 广晟投资发展有 2021/2/4 买入 2,000 5,000 陈双凤 限公司董事冯雷 2021/2/5 买入 500 5,500 的母亲 2021/9/1 买入 500 6,000 2021/6/21 买入 69,100 69,100 广晟投资发展有 龚小明 2021/6/21 买入 231,300 300,400 限公司的董事 2021/6/23 卖出 300,400 0 陈潮生及陈璟舜说明 陈潮生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31,475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陈潮生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陈潮生之子北京中和谊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知情人陈璟舜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31,475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李爱东及李徐说明 李爱东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116,8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050,300 元;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 统 以 集 中 竞 价 方 式 合 计 卖 出 116,800 股 国 星 光 电 的 股 票 , 卖 出 金 额 共 计 1,112,204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李爱东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李爱东之子佛山照明经办 人员李徐出具说明如下: 1 、 本 人 父 亲在 自 查 期 间 通 过证 券交 易 系统 以 集 中竞 价方 式 合计 买 入 116,800 股佛山照明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1,050,300 元;本人父亲在自查期间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116,8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 额共计 1,112,204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父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父亲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吴妙君及焦志刚说明 吴妙君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5,0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48,35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吴妙君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吴妙君之配偶佛山照明高 级管理人员焦志刚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卖出 5,0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48,350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本次重组事项相关信 息,本人对本人配偶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张雪满、陈双凤及冯雷说明 张雪满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6,5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58,890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陈双凤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 股国 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24,679.32 元。 2、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 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建议。 对于张雪满、陈双凤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冯雷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6,5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58,900 元。 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0 股 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24,679.32 元。 2、本人自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后,从未向本人配偶、母亲透露本次重组事项 相关信息,本人对本人直系亲属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行为不知情。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国星光电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 龚小明说明: 龚小明对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1、本人在 2021 年 6 月 21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入 300,4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基于雪球(一款投资交流软件)的分析文章对国星 光电基本面、估值、业绩的研究见解以及本人对原持股板块的调整判断,买入金 额共计 2,994,241 元;本人在 2021 年 6 月 23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 式合计卖出 300,4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是本人在买入后跟踪研究了国星光电的 成交、主力资金交易及价格走势,同时在更看好其他板块股下,于 6 月 23 日卖 出国星光电股票并买入其他股票,卖出金额共计 2,943,146 元。 2、除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国星 光电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公开披露信息的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符合本人的交易习惯,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交易之前以及交易过程中,本人未知晓 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信息,也没有其他人向本人提供买卖国星光电的投资 建议。 (二)法人买卖国星光电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佛山照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具体如下: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 结余数量(股) 2021/6/16 买入 1,014,900 1,014,900 对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佛山 照明出具说明如下: 1、本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16 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买 入 1,014,900 股国星光电的股票,买入金额共计 9,412,182.6 元。 2、本公司于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系依据本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购买国星光电 部分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通过二 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择机购买 国星光电不超过其现有总股本 5%的股份”。因本公司后续计划通过本次重组事 项取得国星光电的控制权,本公司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1,014,900 股国星光电的 股票。上述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依法进行 公告,因此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情形之外,本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国星 光电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及对应内幕知情人出具的说明, 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说明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及国星光电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 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邱恺隽 杜 倩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