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21-12-30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有效控制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
或者虽然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若控股子公司为
上市公众公司,其管理按照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其公司章程执
行。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
条件,制定或调整其章程等制度,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
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及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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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制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
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
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及三会制度。因规模较小或结构较简单等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
控股子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
议,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会议通知和议案须在会议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办公室审核判断公司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应控股子公司的相应部门进行指导、
支持和监督。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会
计机构或部门,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
施指导和监督。控股子公司应统一执行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对同一
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控股子公司可参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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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和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经控股子公司审议批准后向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
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职能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
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控股子
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该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
人签名并盖章,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控股子公司的会
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2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报送
当月月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于每
季度结束10日内向公司报送季报,季报除月报要求报送的报表外,还
应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等;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
向公司报送年报。
第十四条 子公司每月末应当对关联交易和往来进行对账,确保
与关联方数据一致,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
公司将要求控股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开设银行
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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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其收入和利润,严禁私自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要融
资,应事先对融资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经控股子公司经
营层审核同意后,呈报公司财务职能部门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融资相
关要求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并经公司书面确认通知后,控股子
公司方可按照已备案的融资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授权,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包括
互相担保),也不得提供对外财务资助。控股子公司确需提供对外担
保或者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需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否则,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连带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预算管理办法》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预算
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
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政策,各项业务需在公司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框架下进行;各
控股子公司需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及经营部门职责,并制定相应业务制
度;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章程,在注册登记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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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债务重组、委
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
控股子公司提交公司审议,公司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审议后,公司派出
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投票意见在相应董事会、监事会或股
东会中投票表决: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控股子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控股子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万元;
(六)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达到
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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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由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决策程
序自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审批及进
展情况时,控股子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根据公司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契约化管理的规
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方案,党委会研究确定,控股子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
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由其按相关选拔任用的规定进行任免,纪委副书记、
工会副主席、总经理助理、财务部、人事部、审计部、纪检部负责人
及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委派或推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担负以下职责:
(一)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
法经营,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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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
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研究决策;
(七)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在任职控
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委派或推荐人员若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委派或推荐的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
化管理,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对不胜任或不
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中止任期、免去现职或解聘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
将该制度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职能部门按规定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
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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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审计、财
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中
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
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三条 审计决定或建议书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
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所在控股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重大对外投资行为;
(二)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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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四)重要合同(委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或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认真
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其董
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
议和文件。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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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经公司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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