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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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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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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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1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等内容。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1.2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45 在广
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吴圣辉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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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4】
名,代表股份数为【579,916,96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2.9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名,代
表股份数为【394,745,97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9.2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股份数为【185,170,989】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 共【 21 】 人 , 代 表 股 份
【 542,515,57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1.90】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94,745,976】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7.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47,769,597】股,占公司 A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14】%。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37,401,392】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2.32】 %。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 B 股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
人 , 代表 股份 【 37,401,392 】股,占 公司 B 股股 东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12.3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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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股东形成一 致行动人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850,37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
2.2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
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
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3.1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科联大厦运营招商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
标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同意【579,576,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340,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2,190,24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 %;
反对 【325,330】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6】%;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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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385,761】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6】%;
反对【1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通过。
3.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57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340,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2,190,14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4】 %;
反对 【325,33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06】%;
弃权 【100】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385,761】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6】%;
反对【15,63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9,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9】%;
反对 【340,9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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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会议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
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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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广州)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钱少武 李佳霖
经办律师(签名):
林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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