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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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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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广
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在广东
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
见证,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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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1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1.2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50 在广
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吴圣辉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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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0】
名,代表股份数为【553,993,3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1.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1】名,
代表股份数为【394,760,2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9.2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数为【159,233,176】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9】人, 代表股份
【542,089,872】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1.86】 %。
其 中 出 席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 ( 或股 东 代 理人 ) 【 11 】 人 ,代 表 股 份
【394,760,205】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7.76】%;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47,329,667】股,
占公司 A 股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09】%。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B 股 股 东 (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 1 】 人 , 代 表 股 份
【11,903,509】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92】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 股,
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1,903,50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的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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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形成一 致行动人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416,3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
2.2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
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
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3.1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广东风华芯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的表决结果:同意【159,671,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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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7,768,298】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903,509】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会议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
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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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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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广州)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钱少武
经办律师(签名):李佳霖
经办律师(签名):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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