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 相关要求,具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