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
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2 年 8 月 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
商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
3. 公司 2022 年 8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
商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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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7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
商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华山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晓东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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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91,137,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83,28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135,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9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人数 共计 121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412,520,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00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两位外籍董事 Kirsch Christoph 先生、陈玉东先
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参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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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博世力士乐开展战略合作设立合资公司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1 项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27505763 99.91331 197300 0.08665 100 0.00004
B股 41976374 100.00000 0 0.00000 0 0.00000
合计 269482137 99.92680 197300 0.07316 100 0.00004
其中:中小股东 62937958 99.68734 197300 0.31250 100 0.00016
就该项议案的审议,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
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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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杨 楠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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