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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孚高科:关于公司持有部分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2022-12-28  

                        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2-073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有部分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孚高科”)于 2017 年 3
月 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事因原告申请人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威孚高科等
八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做出(2016)粤 03 民初 2490 号、(2016)粤 03
民初 2492 号的民事裁定,对本公司等八名被申请人及和君公司名下的价值 2.17 亿元
的财产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其中,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 471 万股股份及孳息和持
有的上柴股份 1530 万股股份及孳息被冻结。
    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复议申请,深圳中院审查后解除了对公
司持有的上柴股份 3,560,898 股的冻结,最终冻结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 471
万股股份及孳息和持有的上柴股份 1,173.9102 万股股份及孳息。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2、2017-023)。


    二、进展情况
    原告信达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12 月 8 日,深圳
中院作出(2022)粤民初 4298 号、4300 号两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原告信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
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信达公司撤
回起诉。
    经确认,公司持有的天奇股份 471 万股股份及孳息及持有的上柴股份(现更名为
动力新科)1,173.9102 万股股份及孳息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解除冻结,目前处于
可流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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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资产解除冻结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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