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4 月 17
日《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206 号)的回复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
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
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
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年审会计师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
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
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
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进行了与公司管理层、年审会
计师座谈沟通,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走访了受理该刑事案件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年审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开展了有效的核查工作,
公司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时得当,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后续加强内控管理、补
足缺陷,聚焦主业发展,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追款,把损失和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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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回复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邢 敏 冯凯燕 潘兴高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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