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3-020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将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本次未 获 准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5,593,500 股,占公司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 0.55%, 回购价格为 12.38 元/股。 2、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008,173,293 股减少至 1,002,579,793 股。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在公司官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 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1 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威孚高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 〔2020〕5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 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 6、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0年1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01 名激励对象授予19,54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8元/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意见。 8、2020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 的公告》。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截至2021年12月2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1,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本 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90名,共持有限 制性股票19,249,000股。 11、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年2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 截至2023年2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2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0,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本 次注销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为568名,共持有限 制性股票11,187,000股。 13、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1、2022 年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2、2022 年较 2019 年自营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 绝对额不低于 8.92 亿元;3、2022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 前述解除锁定条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对应批次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2年自营利润指 标未达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将对56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93,500股进行回购注 销。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和资金来源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实施了2020年度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15.48元/股调整至12.38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38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69,247,530元,回购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 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且在本次限制性股 3 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完毕,则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本次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5,593,500股, 公司股份总数减少5,593,500股。公司总股份将由1,008,173,293股变更为1,002,579,793 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2,579,793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股) 本次变动(股) 本次变动后(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591,836 -5,593,500 5,998,336 高管锁定股 404,836 0 404,836 股权激励限售 11,187,000 -5,593,500 5,593,5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96,581,457 0 996,581,457 人民币普通股 824,201,457 0 824,201,457 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 172,380,000 0 172,380,000 三、股份总数 1,008,173,293 -5,593,500 1,002,579,793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最终股本变化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 4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 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