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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孚高科: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
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过认
真核查后,现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
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
的相关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审议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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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对2022
年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了评价。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建议公司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规范
公司运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


    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
发展、股东利益,合理、有效,体现了对股东的良好回报。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
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公司薪
酬委员会提交了公司2022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报告,经查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高管薪酬考核及薪酬发放的提案报告。


    七、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
筹管理,减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公司长期稳
健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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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将公司《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
议案》的具体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和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2022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对公司2023年的经营预期,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
延续;该等关联交易严格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理
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预计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
回避了表决。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支持其业
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
次担保事项。


    十、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公司建立明确了委托理
财的审批流程、权限和风险管控措施,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以自有
闲置资金用于投资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十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拟继续
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经对公证天业的资质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证天业满足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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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我
们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聘请2023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由公证天业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和内控评价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三、关于董事会对财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对
财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
应的措施,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十四、关于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
见,审计报告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揭示了公司的潜在风险,我们对此无异议。我们同意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我们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落实相应措施的情况,督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有效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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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邢   敏             冯凯燕               潘兴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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