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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井贡酒: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11-1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
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
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 证 监 发
[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安徽古井贡酒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科学、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3.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和自身稳健
发展的关系,实施持续、科学、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可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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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数,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
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
情形确定。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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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
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
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劵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2.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
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
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时,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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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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