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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井贡酒: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4-30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
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2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
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时由董事会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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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安排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
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
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第九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
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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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
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
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
表决、对某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
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
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
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
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
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
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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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研究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有关内容;
    (二)研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上
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变更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
及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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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
    (十七)拟订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十八)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方案;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
其它内容。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仅此情况下),董事长有权投决定
票。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不履行
主持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或不履行主持职务
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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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
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
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
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
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
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超过授权范围的须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当议案与某董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公司法》规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
外的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
避。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
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书面表决方式,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
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
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记载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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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上。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包括出席董事的姓名以
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由于董事会决定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
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
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
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董
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只能以一种身份参加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
字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
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
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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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
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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