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京东方A: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在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中路 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
法律法规”)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以及根
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
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它事项,并说明
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京国瑞基金签订<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无需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
于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
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1 名(代表 72 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542,021,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9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3,09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30,479,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9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3,10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6,100,740,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5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非独立董事潘金峰先生、王晨阳先生、宋杰先生、高文宝先生因
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徐涛先生、魏双来先生、史红女士因工
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3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的上午 9:15-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5,755,781,3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4.3456%;
       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逐项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
决。其中第一个子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700,468,3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390%;第二个子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同意 5,700,366,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373%;
第三个子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699,833,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286%;第四个子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699,673,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259%;第五个子
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699,103,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4166% ; 第 六 个 子 议 案 由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5,701,088,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491%;第七个子
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701,693,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4590% ; 第 八 个 子 议 案 由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4
5,701,587,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573%;第九个子
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706,43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5367% ; 第 十 个 子 议 案 由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5,693,213,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200%;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为特别决议
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701,924,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628%;
     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699,762,6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274%;
     议案 5《关于公司与京国瑞基金签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之附条件生
效的认购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5,699,772,4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4275%;
     议案 6《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873,935,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6.2823%;
     议案 8《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5,701,499,8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4559%;
     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5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
中 小 股 东 同 意 5,698,020,4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93.3988%;
     议案 10《关于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11《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 过,其中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同意
5,693,770,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3.3292%;
     议案 1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具体事宜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经办律师(签字):
                                                            李   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