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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 裕A: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证券投资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0年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要求,我们审核了公

司2020年证券投资情况, 2020年度内公司未进行新股申购,亦未出现在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再卖出的行为。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神马包装

有限公司、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和味美思(上海)企业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在与本公司发生的商标许可使用、销售商品和购买包装材料等经营性资金往

来余额为 173,288,212 元。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与本公司之间未

发生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过资金。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均为日常贸易往来形成。公司与控

股股东的上述关联债权债务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三、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议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这些关联交

易均为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

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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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认为:

   1、租赁资产
    公司现有货物周转和存放,以及生产经营业务办公场所较为紧张,租

赁控股股东场地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及时满足市场需求;

    2、出租资产
    公司在进行内部生产能力整合后,将部分闲置的房屋和设施出租给烟
台神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可以较好地盘活闲置资产,取得一定收益。
    3、销售商品和水电气
    向成都裕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味美思(上海)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销售产品,向烟台神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
销售水电气、包装材料,有利于扩大产品、包装材料等销售渠道,提高销
售收入和盈利能力。
    4、购买和委托加工包装材料
    本公司将向烟台神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和采购包装材料,这
有利于公司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获得持续、优质和稳定的包装材料供应,
有利于公司节省包装材料采购和运输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5、购买产品或服务
    本公司从烟台中亚医药保健酒有限公司、蜜合花酒庄农业民事公司和拉
颂酒庄农业民事公司采购其生产的具有个性化或产区特色的产品,有利于
更好地满足部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要。
    6、无形资产许可使用
   鉴于“张裕”商标对公司产品正常生产和销售具有决定性影响,使用

张裕集团“张裕”商标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十分必要。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充分可靠,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充分保障了交

易双方的利益,没有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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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2020年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等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审核了公司 2020 年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担保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重大遗漏。除公司

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之外,公司没有对其他

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对聘任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阅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认为: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较为合理,运行有效,公司在 2020 年重

要控制活动方面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该报告比较全面并且如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考虑了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公司
的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和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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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 202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0 年度

薪酬符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

    九、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所进行的变更,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能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数据的依据充分,

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使公司的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

调整。

    独立董事:罗飞、刘庆林、刘惠荣、段长青、于仁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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