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 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江鲁 宋希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