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5-17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
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等文件规定,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在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经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条件。
三、我们同意聘任王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
明先生、孟凡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傅传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江 鲁 宋希亮
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