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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鲁B: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8月)2019-08-22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8 月 20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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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审计人员、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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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参加,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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