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 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在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其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江鲁 宋希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