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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鲁B:独立董事关于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2020-10-30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核销资
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相关会议资料,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资产核销后,能够更加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核销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




          江 鲁                        宋希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