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核销资 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相关会议资料,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资产核销后,能够更加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核销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 江 鲁 宋希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