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二、经过对梁尚磊先生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 们认为其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任职资格的条件。 三、我们同意聘任梁尚磊先生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江 鲁 宋希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