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文件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履行了 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的前提下,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 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江 鲁 宋希亮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