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1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遵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规范运作的要
求,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对公司现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目前,公
司各项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有力,促进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平稳进
行,并有效避免了各种经营风险的发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内
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均能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没有出
现违规情形;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完整、
客观地反映出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董事会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服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经核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供分配利润为 379,524,911.94 元,母公司
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0,097,556.45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由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仍为负值,故本年度不实行利润分配,亦
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上述预案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章
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是客观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与核实,并做出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
1.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出现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
及违规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五、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
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
益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不
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本次提
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3.同意提名卢连兴先生、王欢先生、辛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钟志刚先生、王守海先生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
们认为其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3.我们同意聘任董光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江 鲁 宋希亮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