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9-14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
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
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结合自身
需求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时,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的情
况。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
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
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等个人或机构考察和调研
公司时费用自理,公司应为其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
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
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
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
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公司参照深证证
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