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鲁B: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2023-04-28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
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统揽全局、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调动员工积
极性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所
属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
律、法规,熟悉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和运作;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其中,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董
事会对总经理授权事项清单》为依据。
第六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熟悉和掌握分管部分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
向总经理汇报;
(三)了解和掌握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向总经理提供
信息;
(四)具体做好分管部分的生产经营、资本运营等方面
的责任考核工作;
(五)负责规范化管理工作及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工
作;
(六)协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
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签署重要的财务
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
费用预算计划;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财务制度;
(四)审核财务管理部门编制的财务报告、财务分析报
告等,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
(五)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
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资
金筹集;
(七)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
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
营和资本运营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和协调总部各职能部门
及各权属企业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保障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总经
理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
证各与会人员能充分的表达意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
括:
1.会议召开的日期、参加人员的姓名;
2.会议内容及决议。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相关要求,
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
实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
次书面的《总经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下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