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9-03-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9)第 S00154 号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招商
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集团”)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招商港口集团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
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如招商港口集团董事会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述,招商港口集团于 2018 年 8 月取
得招商局港口(舟山)滚装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于 2018 年 12 月取得招商
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上述公司(以下统称“被合并公司”)均被纳入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招商港口集团在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未将被合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
对招商港口集团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上述被合并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
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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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招商港口集团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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