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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2019-08-30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19-059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具体实施内容、进度及其对公司
未来年度业绩的影响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需视协议各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
订和实施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框架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与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航信托”)在深圳市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
议”)。

    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无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关
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框架协议对方情况

    (一)安通公司

    公司名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8474177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圣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8,697.9915 万元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30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
(危险品除外),船舶管理服务,物流配送、包装服务、咨询,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安通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中航信托

    公司名称: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75840Y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中航广场”24、25 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5,726.71 万元

    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28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和
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
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
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
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
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航信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方式及步骤

    1、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乙方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丙方指定
的第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招商安通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的
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作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由甲
方并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甲方或其指定
的控股子公司、乙方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可分别将其届时持有合作平台公司的
部分股权进行管理层持股安排。

    2、合作平台公司成立后,由乙方(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和丙方指定的
第三方在履行各自相应审批程序后分别向合作平台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和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股东借款。其中乙方(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股东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第一期
股东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3、合作平台公司作为委托人,以不超过人民币 55,000 万元的金额委托丙方
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其中第一期信托单位资金规模为
人民币 25,000 万元,具体以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4、单一信托设立后,丙方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单一信托文件的约定向甲方
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为该等公司的主营业务提供现金流支持,
具体以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三)战略合作

    为促进甲方与乙方及其关联方开展深度的业务合作,甲方将全力推动其航线
挂靠乙方旗下港口,并且推动与乙方旗下港口进一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具体以
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同时,乙方将促使其关联方与甲方进一步签署战略合作协
议,具体以届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框架协议的生效

    框架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旨在概述正式交易文件中的主要合作
条款,后续具体实施内容、进度及其对公司未来年度业绩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框架协议为协议各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和实施细节由合作
各方进一步明确并以届时另行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事
项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