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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6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
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
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限额
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的
议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招商港口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根据

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资金
整体使用效率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对海星项目进行了
充分论证,海星项目发展方向仍然围绕公司主业开展,充分利用公司

现有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可以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暨关
联交易事项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

前认真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海星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海

星公司推进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海星公司提供借
款实施募投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发
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

    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

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或 7 天通知存款,
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五、关于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限额及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调整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存贷款限额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

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
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2.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遵循依法

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

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4.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对外投资的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对外投资的

关联交易事项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
事前认真审阅《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对外

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经审阅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对外投资是适宜
合理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该关联交易是适宜合理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控股子公司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对外

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