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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2020-02-0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
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
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招商局港

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及首批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

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首批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通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股
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

才,优化公司治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2 月 3 日为首批授予的授予
日,向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9.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80

元/股。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