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公告2020-02-04
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20-01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
分)的公告》。董事会确定 2020 年 2 月 3 日为首批授予的授予日,
同意向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9.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8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经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生效的《招商局港
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拟向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9.8 万
1
份股票期权;另预留 53 万份,用于优秀人才的吸引与激励,主要为
新增的核心管理与技术骨干等,该部分预留期权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明确授予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占本次授予
授予股数 占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总量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
1 白景涛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42.0 2.37% 0.022%
2 阎 帅 董事 42.0 2.37% 0.022%
3 张 翼 首席运营官兼总经理 35.0 1.97% 0.018%
4 郑少平 副总经理 35.0 1.97% 0.018%
5 黄传京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4.0 1.35% 0.012%
6 陆永新 副总经理 24.0 1.35% 0.012%
7 李玉彬 副总经理 24.0 1.35% 0.012%
8 温 翎 财务总监 24.0 1.35% 0.012%
核心管理人员 142 人 1,205.8 68.02% 0.627%
核心管理骨干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88人 264.0 14.89% 0.137%
预留部分 53.0 3% 0.028%
合计 1,772.8 100% 0.922%
注:如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
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4.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有效期
自授予之日起计算,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为七年,即
员工可在授予之日起的七年内依照事先安排的生效和行权时间表行
2
权,授予之日起七年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5.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 24 个月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股票期权授予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首
批授予的股票期权可根据下表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4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
第三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满足生效条件的情况下生效安排如下:
预留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
第一个预留行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 50%
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
第二个预留行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72 个 50%
权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当期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期权。各期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部分,在以后时
3
间不得行权。当期行权有效期满后,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作废,由
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生效的期权数量根据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进行调节,实际生效的期权数量不得超过个人当期应生效的权益总量。
同时,授予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应有不低于授
予总量的 20%留至限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行
权,或在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不低于获授量 20%的公司股票,至限
制期满后的任期(或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售。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
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股票期权的生效条件
本激励计划基于公司未来业绩目标的增长设置生效业绩条件。当
各业绩指标同时满足生效条件,且公司不存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所列的不得生效的情形时,股票期权方可按照生效安排
生效,具体生效条件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4
在首批授予各生效年度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
条件:
业绩指标 第一批生效 第二批生效 第三批生效
归属于上市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公司股东的 会计年度(即 2020 会计年度(即 2021 会计年度(即 2022
净资产收益 年)招商港口归母净 年)招商港口归母净 年)招商港口归母净
率(以下简 资产收益率(ROE) 资产收益率(ROE) 资产收益率(ROE)
称“归母净 不低于 6.9%,且不 不低于 7.0%,且不 不低于 7.1%,且不
资产收益 低 于 对标 企业 同期 低 于 对标 企业 同期 低 于 对标 企业 同期
率”)ROE) 75 分位值 75 分位值 75 分位值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会计年度(即 2020 会计年度(即 2021 会计年度(即 2022
年)招商港口净利润 年)招商港口净利润 年)招商港口净利润
净利润复合
相较于 2018 年的复 相较于 2018 年的复 相较于 2018 年的复
增长率
合增长率不低于 合增长率不低于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对标 22%,且不低于对标 25%,且不低于对标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企业同期 75 分位值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生 效 时点 最近 一个
会计年度(即 2020 会计年度(即 2021 会计年度(即 2022
经济增加值
年)招商港口 EVA 年)招商港口 EVA 年)招商港口 EVA
(EVA)
达 成 集团 下达 的目 达 成 集团 下达 的目 达 成 集团 下达 的目
标 标 标
注:1.在激励计划的行权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和净利润变动的,考核时
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变动额;为保持对标口径的一致,
在计算对标样本的净资产和净利润时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影响;
2.对标企业中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对业绩指标
产生明显影响的,对标样本将予以剔除;3.计算业绩指标行业水平时,
根据统计学惯例,对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将予以剔除;4.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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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对标企业进行剔除或
更换,或对对标企业相关指标计算值进行调整。
其中,归母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期
初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当期净利润÷基准年净利润)^(1/年数)-1。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生效条件与首批授予部分第二批和第三批
的生效条件相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若激励对
象在股票期权生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或以上,则其当期绩效表现达到生效条件,在满足其他生效条件下,
可以申请当期实际可生效股票期权的行权;若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为 E,则其当期绩效表现未达到生效条件,取消其该期股票期
权行权资格。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期权生效比例的关系如下:
绩效等级 S 卓越 A 优秀 B 良好 C 合格 D 待改进 E 不合格
当期实际生效
额度/当期计 100% 100% 100% 100% 80% 0%
划生效额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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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期)(草案)》)及其摘要、《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九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期)(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同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748 号),原则
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业绩考核目标。
4.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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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
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公司对股票期权首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首批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公司监事会对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
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根
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
授予部分)的公告》。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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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批授予部
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授予 238 名激励对象 1,719.8 万份股
票期权。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股票期权授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激励对象发生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
订稿)》第三章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3.股票期权授予时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需要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实施本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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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 3.6%;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8 亿元;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济增加值(EVA)达成集团下达的
目标。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 [ 期初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层面及首批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1)和(2)两条任一情况,公司 2018 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3.68%,公司 2018 年净利润
为人民币 28.86 亿元,公司 2018 年经济增加值(EVA)达成集团下达
的目标。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
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
予首批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3 日。
2.本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 238 人,授予的股票
期权为 1,719.8 万份,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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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授予
授予股数 占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总量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
1 白景涛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42.0 2.37% 0.022%
2 阎 帅 董事 42.0 2.37% 0.022%
3 张 翼 首席运营官兼总经理 35.0 1.97% 0.018%
4 郑少平 副总经理 35.0 1.97% 0.018%
5 黄传京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4.0 1.35% 0.012%
6 陆永新 副总经理 24.0 1.35% 0.012%
7 李玉彬 副总经理 24.0 1.35% 0.012%
8 温 翎 财务总监 24.0 1.35% 0.012%
核心管理人员 142 人 1,205.8 68.02% 0.627%
核心管理骨干
及核心业务技 88 人 264.0 14.89% 0.137%
术骨干
首批授予合计 238 人 1,719.8 97% 0.895%
3.公司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7.80 元/股。
五、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
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B-S 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评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首批授予的授予
日为 2020 年 2 月 3 日。
经测算,公司每份股票期权价值约为 3.25 元,首批授予的 1,719.8
万份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约为 5,589.4 万元,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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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激励成本将在期权的锁定期及生效期内摊销,2020 年至 2024 年期
权成本摊销情况的测算结果见下表:
年度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合计
年度摊销金额
1,921.3 2,096.0 1,071.3 465.8 34.9 5,589.4
(万元)
注:如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
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在限制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
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以目前情况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
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行权有效期内公
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
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
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
增加。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将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运营
所需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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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
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3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层面及首批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
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首批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通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股
东价值,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人
才,优化公司治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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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2 月 3 日为首批授予的授予
日,向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9.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80
元/股。
八、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
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加本激励计划。
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
予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2 月 3 日为首批授予的授予日,向
2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19.8 万份股票期权。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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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的条件。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4.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首批授予
部分);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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