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20-04-07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招商港口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东北亚投资公司,有利于
招商港口完善战略布局,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3.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合
理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