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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4-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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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 .................................................................................. 1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2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管理 ................................................... 3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5
第六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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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工作、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管、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对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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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 在公司发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情况;
   14.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6.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
       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接触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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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3.   由于与第 1、2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及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信息。
    第十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1.   公司被收购;
    2.   重大资产重组;
    3.   证券发行;
    4.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5.   股份回购;
    6.   定期报告;
    7.   高比例送转股份;
    8.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9.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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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第十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
形,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应予以
披露。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
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
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如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需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材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发生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根
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于第一时间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九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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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应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
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负责对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长
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透露、泄
露或公开公司内幕信息。外部单位或人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相
关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应予以拒绝。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书、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及以其他形式载有公司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审
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经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对外提供信息的,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书面提醒相关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的,对外提供的时间不得早于公
司相关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应不少于向外部使
用人提供的主要信息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信
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
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已书面告知其保
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有关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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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有权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
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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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司代码:001872、201872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就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情况,提示如下:

 1、各内幕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
    况。

 2、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3、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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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知情人签名:                                登记时间:

   知情人姓名                   联系电话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及职位


所属单位与上市
    公司关系


股票账户号码(注 1)


    知情内容


    知情日期                                   知情方式(注 2)


  知情阶段(注 3)



                                关系人(注 4)情况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股票账户号码(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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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注 1:报备信息表中提及的股票账户号码指深市 A、B 股账户号码
注 2: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注 4:关系人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
      有多个关系人的应分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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