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21-12-25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
和客观严谨的判断审阅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
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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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我 们同 意公 司在 决议 有 效期 内使 用总 额不 超过 人民 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或七天通知存
款,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平、李琦、郑永宽
202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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