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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专
项报告》,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余额为 244.38 亿元人民币。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有效控制了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
者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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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的健全和完善方面开展了全面有效的工作,公司内
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有效防范了风险,保证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实际情况。

   三、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1,922,365,124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30 元(含税)。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及个人绩效表现,符合公司所在行业水平和公司的发展现状,有利于更好地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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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
保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 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前
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合理的。

       3、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
定。

       六、 关于对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专项
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事项系公司实际市场需求和业务
发展需要,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调整,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七、 关于 2022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

       公司就 2022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
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 2022 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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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招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融资
效率,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
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以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
款及理财产品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关联
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该等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合理的,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和情况。

   八、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进展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对
外担保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确认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进展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对外担保
额度的事项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进展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对外担保
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2、以上担保事项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是适宜合理的,我们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提前
向全体独立董事进行汇报,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招商
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存、借款金融服务,交易额控
制在董事会审批额度内。

    3、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十、 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
了解了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
监管。

    2、未发现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
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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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
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
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不
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 21.78 亿元人民币,借款余额为 39.74
亿元人民币。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
服务业务公平,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一、 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提前
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与招商局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我们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
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符合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
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
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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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
定。

   十二、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2、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三、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就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前征询全体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真审阅《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经审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
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能够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我们
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

       我们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德勤华永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对德勤华永的独立性、专业能力、
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德勤华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聘任德勤华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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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为本公司 2022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平、李琦、郑永宽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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