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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2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939-5289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招商局港口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决
定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4 月 21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 开 ,
现 场 会 议由 贵 公司 董 事长 邓 仁杰 先 生主 持 。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7,538,14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624%。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1,519,527,748 股,占贵公司
有 表 决 权 A 股 股 份 总 数 的 87.2054% ; B 股 股东 及 股 东 代 理人 所 持 股 份 为
58,010,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32.2467%。



                                          2
    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传 来的表 明贵公司 截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31,345,39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25%。

    3、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525,5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1%;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9%;

                                     3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525,5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1%;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9%;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525,5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1%;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9%;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358,6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693%;524,6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307%;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3,517,78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4%;524,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4%;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5)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525,5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791%;357,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09%;
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133,684,68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7329%;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含网络投票)的 0.2669%;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4
投票)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3,684,68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9%;357,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130,887,2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7.6460%;3,155,0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2.3538%;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0,887,2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60%;3,155,08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8%;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8)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进展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内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4,484,0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7426%;4,399,16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2574%;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29,643,22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79%;4,399,16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9%;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9)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银行授信额度及金融机构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409,3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5
的 99.9723%;473,9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77%;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券产品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525,5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1%;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9%;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11) 审议通过《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130,771,09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7.5593%;3,271,287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2.4405%;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0,771,0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93%;3,271,28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5%;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525,5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9791%;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9%;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3,684,68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9%;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9%;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13) 审议通过《关于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8,525,54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6
的 99.9791%;357,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09%;
3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14)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符布林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1,708,365,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 99.9697%。

    (15)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5.1《关于补选严刚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1,708,283,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 99.96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133,442,90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5%。

    15.2《关于补选张锐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1,708,283,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
投票)的 99.96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133,442,90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5%。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张建伟




                                                          留永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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